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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產知識 | 貸款 | 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業務規定問與答—自然人

涵蓋範圍:
自然人購置高價住宅貸款、自然人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、自然人第3戶以上購屋貸款
 
Q1:買賣金額與金融機構鑑價不同時,如何認定是否為高價住宅?
答:依鑑價或買賣金額較高者認定
 
Q2:買賣金額與金融機構鑑價不同時,如何計算貸款額度?
答:依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決定
 
Q3:自然人名下房貸戶數之認定方式?
答:
1.      金融機構應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(下稱聯徵中心)辦理歸戶查詢,自然人名下以房屋為抵押之擔保放款,且資金用途代號為「1」者(購置不動產) (簡稱「房貸」),或經金融機構確認其貸款資金之實際用途均為「購置不動產」者。
2.      「房貸」戶數應依擔保品數量認定,1筆擔保品應認定為1戶「房貸」
 
Q4:自然人名下已有房貸,擔保品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未含「住」字樣或非高價住宅者,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?
答:是。
 
Q5:金融機構得否以周轉金名義(資金用途代號為「4)辦理自然人購屋貸款?
答:金融機構辦理購屋貸款,不得以修繕、周轉金或其他貸款名目承作。
 
Q6:自然人申辦購屋貸款,可否於貸款後,另以增貸或轉貸方式,要求金融機構提高貸款額度?
答:
1.      自撥款日起算之3年內辦理增貸或轉貸者,僅得就還款金額超過本金平均攤還部分,以及原貸金額未達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之差額部分辦理增貸。有關借款人增貸之資金用途,承辦金融機構應核實認定,並按本規定及問與答相關規範辦理。
2.      自撥款日起算滿3年後,可以增貸,惟增貸金額合計原貸款餘額不得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。有關借款人增貸之資金用途,承辦金融機構應核實認定,並按本規定及問與答相關規範辦理。
3.      上開所稱「本規定貸款成數上限」之計算基準,原則上應以原貸金融機構之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為準;惟承貸金融機構確無法取得原貸金融機構之鑑價者,得以轉貸金融機構之鑑價或買賣金額較低者為準。
 
Q7:自然人以原有房貸舊案辦理增貸,或另提供其他房地辦理新貸,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?
答:
1.      金融機構應核實認定其借款用途,如借款用途係屬購置住宅(含基地)者,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。
2.      爲確實掌握借款人資金流向,金融機構應於同意申貸時,請該借款人切結聲明其願按申貸用途使用借款,以及切結不實之不利違約效果。金融機構並應事後查核,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。
 
Q8:自然人購置住宅,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含「住」、「住商」、「住辦」、「住工」等,是否須適用本規定之規範?
答:是。如符合以下條件者,得排除本規定之適用:
1.      建物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法令規定該建物可供營業使用,且借款人主張該建物主要用途實際供借款人本人營業用(出租除外)並有設立登記(或切結於購置建物半年內辦妥設立登記),經金融機構實地查核屬實並落實借款人切結事項者。
2.      上開「借款人本人」僅限獨資、合夥事業之負責人。
 
Q9:以下情況是否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?
(1)       自然人以買賣方式新取得住宅(含基地)所有權,且過戶後一段期間憑該住宅(含基地)向金融機構申辦貸款?
(2)       自然人以已清償住宅貸款之擔保品再次申貸?
答: 是。除借款人切結借款用途非屬購置住宅,且貸後提供資金用途證明備查者外,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。
 
Q10:自然人申辦購屋貸款,金融機構得否以增提其他擔保品方式增加貸款金額?
答:否。金融機構以增提擔保品方式額外增加貸款金額,即屬本規定「另以其他貸款名目,額外增加貸款金額」之情形之一。
 
Q11:有關自然人申辦購置住宅貸款,下列情形是否違反本規定所稱「不得有寬限期」之規定?
(1)       依約定分期攤還部分金額後,要求就已償還額度辦理增貸。
(2)       每期攤還本利,採前期僅償還少數本利,後期償還大額本利之方式。
(3)       申辦短期性房貸,貸款期間僅繳付利息。
答:是。
1.      上開3種情況均屬違反本規定所稱「不得有寬限期」情形。
2.      金融機構辦理本項貸款,應就貸款本金及利息合併計算後,平均分攤於貸款年限內按期攤還,分期償還方式得按週或按月方式辦理。
 
Q12:自然人申辦購屋貸款,可否另以本人定存單向金融機構質借,資金流供購置該住宅?
答:借款人以名下定存單向金融機構質借或為十足擔保,資金流供購置該住宅者,尚非屬本規定所稱「另以其他貸款名目,額外增加貸款金額」。
Q13:自然人申辦財政部「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」,是否須受本規定之規範?
答:否。
Q14:自然人名下已有1戶「房貸」,本次向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指定銀行申辦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(築巢優利貸),其擔保品座落於特定地區者,是否須受本規定之限制?
答:是。
 
Q15:自然人名下已有1房貸,該房貸擔保品座落非特定地區者,本次申辦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是否受本規定之規範?
答:是。依據此次房貸擔保品座落地區決定。
 
Q16:自然人名下已有1房貸,本次申辦購屋(含基地)貸款之擔保品座落非特定地區者,是否須受本規定之規範?
答:否。依據此次房貸擔保品座落地區決定。
 
Q17:自然人名下經查詢已有「房貸」,其於本次申辦購屋貸款時,稱原房貸之擔保品已有出售契約,尚未完成移轉登記,則本次購屋貸款可否排除本規定之適用?
答:否。不得排除。
Q18:自然人申辦購屋貸款,其出售房貸擔保品須具備哪些條件,始可不適用本規定?
答:借款人須完成產權移轉登記,且清償債務並塗銷該筆房貸之抵押權;惟如有涉及增貸者,應切結增貸資金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不動產。
 
Q19:自然人有1戶以上房屋(含基地),惟均未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,如本次自然人欲申辦特定地區購屋貸款,是否應適用本規定?
答:否。
Q20:自然人名下經查詢無「房貸」,如本次同時申辦2戶以上之特定地區購屋貸款,是否須適用本規定之限制?
答:是。借款人同時申辦2戶以上(含具複數產權之連戶打通或透天厝等情形在內)之購屋貸款者,僅其中1戶貸款條件不受本規定限制,其餘戶數之特定地區購屋貸款,均須適用本規定。
Q21:自然人申辦購屋貸款,如其所購房屋不含基地(例如土地為向國有財產局承租者),是否應受本規定限制?
答:是。
Q22:自然人申辦特定地區第2戶購屋貸款,於貸款後如有資金等需求,可否辦理()增貸?
答:可。惟增貸部分應受本規定不得有寬限期之限制,且應切結增貸資金非流向購買受本規定限制貸款條件之不動產,惟承貸金融機構有較嚴格規定者,應從其規定。
 
Q23:自然人申辦購屋貸款,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登記為空白,但其他之用途登記文件(例如:謄本、測量成果圖、使用執照等)有「住」字樣者,是否須適用本規定之規範?
答: 是。
 
Q24:自然人申辦購屋貸款時,其名下已有「房貸」,惟房貸已全部清償,聯徵中心尚未揭露清償資訊,可否排除本規定之適用?
答: 否。除借款人於購屋貸款撥款前,房貸確已全部清償,並取得清償證明 ,且經承辦金融機構查證屬實者外,應適用本規定之規範。
 
Q25:借款人於本規定實施前已辦理(短、中期)購屋貸款,於本規定實施後,擬辦理屆期續貸(轉貸),貸款條件是否應按本規定辦理?
答:是。應受本規定貸款成數及寬限期之限制。如原貸餘額超過本規定貸款成數,其差額部分得給予最長1年之調整期,請逕洽承貸金融機構協商償還方式。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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